一、競爭性談判和公開招標的區別
1、 供應商確定方法不同
公開招標是通過公告的形式邀請非指定供應商參加招標。
競爭性談判除公告外,也可由采購商、評審專家書面推薦,或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數據庫中隨機抽取。
2、 文件簽發日期不同
公開招標的要求是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招標文件之日止不少于20天。
競爭性談判要求是從談判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第一份回應文件截止日期止不少于3個工作日。
3、澄清修改時限不同
在公開招標中,如果已經發出的招標文件需要澄清或修改,并且需要澄清或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供應商響應文件的編制,應當在投標截止日期至少15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已取得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天的,供應商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相應延長。
競爭性談判中規定,所有收到談判文件的供應商應在第一次響應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前3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少于3個工作日的,供應商提交第一份答復文件的截止日期應相應延長。
4、評審方法不同
公開招標的評標方法主要有綜合評標法和最低評標價法。
競爭性談判的評價方法是談判團隊的所有成員分別與單一的供應商進行談判。第二輪報價及最終報價將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然后采購商從談判團隊提出的候選人中選擇報價最低、最符合采購要求、相對質量和服務的供應商作為成交供應商,并將最終結果通知所有參與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5、審查的側重點不同
公開招標體現了信息公開、程序規范、競爭公平、評價客觀、選擇公平、優勝劣汰等市場機制的本質要求。
而競爭性談判由于其特殊性和靈活性,在集中采購機構的日常工作中經常用到。
二、詢價采購與競爭性談判的區別
1、方式不同:
競爭性談判采購:指采購人或代理機構通過與多家供應商(不少3 家) 進行談判,最后從中確定中標供應商的一種采購方式。競爭性談判實質是在 “競價談判”為主的同時敲定采購合同主要條款的過程。也就是說:是采購人或代理機構通過與多家供應商分別進行多輪討價還價,同時就貨物的制造廠商、品牌、技術規格以及供應、運輸、安裝、調試和售后服務、交易條件、其它相關條款等合同要素達成共識的藝術。
詢價采購:指采購人向有關供應商發出詢價單讓其報價,在報價基礎上進行比較并確定最優供應商的一種采購方式。
2、適用條件不同
競爭性談判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經批準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貨物、服務;
詢價采購:技術規格統一的貨物;貨源充足;價格變化幅度小。
3、程序不同
競爭性談判采購:談判文件中至少應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的條款以及評定標準等事項。談判須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公告。公告至談判文件遞交截止時間一般不得少于5天,采購數額在300萬元以上,技術復雜的項目一般不得少于10天。
詢價采購:在政府采購信息發布指定媒體上發布詢價公告,滿足于三家的最低要求,排外現象較嚴重。從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很難發現詢價信息,很多詢價項目信息不公開,外地供應商無從知曉相關的采購信息。
三、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區別
1、評審方法不同,競爭性談判采取最低價法,而競爭性磋商采取綜合評分法。競爭性談判的評審方法則是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個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并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二輪報價以及最終報價,然后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選出最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對等且報價最低的供應商作為成交供應商,并將最終結果告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2、評審側重不同,競爭性磋商最主要考慮的則是綜合指標。在磋商中,供應商可以更明確的理解采購需求,而在最終報價中,采取的也是綜合打分的方式,這同樣也是對供應商綜合能力的一個判斷。
3、供應商確定方式不同,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除了發布公告外,還可由采購人、評審專家分別作書面推薦,或者是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
4、文件發放日期不同,競爭性談判的要求是從談判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競爭性磋商的要求則是從競爭性磋商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5、澄清修改時限不同,競爭性談判的規定是在遞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談判文件的供應商,如果不足3個工作日,則應當順延供應商遞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競爭性磋商的規定則是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磋商文件的供應商,若不足5日,則應當順延供應商遞交首次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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